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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工会法】基层工会组织—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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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畅谈【工会法】基层工会组织—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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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十5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 治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 治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划定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3十6条 集体企业的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 治理和 监视,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治理职员,决定经营治理的重大题目的权力。  第3十7条 本法第3十5条,第3十6条划定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依照法律划定组织职工采取与企业,事业单位相适应的形式,介入企业,事业单位 治理。  第3十8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治理和发铺的重大题目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亲身利益的会议,必需有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铺工作,工会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治理权。  第3十9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划定执行。  第4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流动,应当在出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入行,需要占用出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出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4十1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职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平等待遇。